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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交货框架条款
蓝箭基于下列销售与交货框架条款(简称“本条款“)接受所有订单。
本条款是销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镇江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客户之间的产品购销活动均遵照本条款执行。
一. 定义
“蓝箭”:指镇江蓝箭电子有限公司
“客户”:指通过发出合同/订单或其他公司认可的形式向公司购买产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产品”:指蓝箭向客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成品连接器、转接器,线缆,线缆组件及其它配件等。
“销售合同”:指蓝箭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关于产品供应和/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或订单,本条款构成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 蓝箭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发送报价单,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客户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信函或传真)对所需购买的产品向蓝箭进行确认。
2. 销售合同自客户确认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客户确认在有关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条款,客户发出任何订单时,将视为客户已同意完全接受本条款并受其约束。本条款取代先前出现或在他处出现的任何其它条款;并且本条款否定和排除客户在订单中或在与蓝箭洽谈或交易的过程中规定、包括或提及的任何其他条款,除非经蓝箭授权签字人在文件中书面作出特别同意表示;合同及本条款构成蓝箭与客户间对于产品服务或销售的全部及唯一共识及协议。
三.合同更改及取消
合同一经客户发出为不可撤回,但蓝箭可酌情取消订单。就客户提出的部分或全部地取消订单或变更订单内容的要求,双方必须就赔偿蓝箭损失磋商达成一致且经蓝箭之授权签字人的书面核准,该要求才视为被接受。因此类取消、变更发生的劳务、物资、经常性支出、利润损失及其他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是变更订单内容的,蓝箭则保留对新旧订单间的差额开具付款通知书(发票)的权利。
四.产品价格
1. 产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内注明。销售价格可因交付方式或服务条款的变化而作出调整。
2. 报价不是产品的确定价格;蓝箭作出的所有报价仅作参考;
3. 在蓝箭认为人民币与其他任何币种间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时,蓝箭保留不经事先通知改变价格的权利。
五.交货期
1. 蓝箭可以根据产品的生产及运输状况,与客户另行约定和调整交货期。
2. 如果蓝箭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客户不得取消订单及向蓝箭索取赔偿。
六.发货和验收
1. 如无特别说明,交付货物过程中的风险自蓝箭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客户时起发生转移。
2. 客户应在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货并在确认无误后将发货单签字传真至蓝箭,三个工作日内不将发货单传真至蓝箭的,视客户全数、完好无损地收到货物并且视为客户已经接受蓝箭的货物。
3. 如果货物发送的延迟是由于客户的错误造成的,有关货物的存储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七.关于付款
1. 付款方式在销售合同内注明。
2. 所有款项的支付必须没有任何债务可抵销、抵扣或被提出反请求,也不抵扣任何银行手续费。除现金支付外,只有当客户提供的任何支票或其他付款票据得到承兑之后,才视为全部货款已支付。
3. 任何情况下,客户不得延迟支付货款,如果发生支付迟延或者未履行支付有关任何订货的任何数额时:
· 蓝箭有权迟延任何或全部将来的交货,直到收到全部货款;
· 蓝箭有权要求客户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即使这些货款应在后期支付;
· 蓝箭可以向客户收取所欠货款之滞纳金(无论在诉讼前后)直到收到货款;
· 客户应支付蓝箭为追索该货款而发生的任何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蓝箭并保留就蓝箭损失进一步向客户追索损失的权利。
八.保险
蓝箭有义务根据客户的书面请求,以客户的名义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客户支付。购买保险的书面请求应于发货前七日内送达蓝箭。
九.质保
1. 蓝箭提供为期半年的有限质保(镀银和镀三合金产品提供为期三个月有限质保)。
2. 质保范围包括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的修理和更换。如果客户发现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必须立即将所有缺陷告知蓝箭,并在获得蓝箭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退回相关缺陷产品。
3. 如果客户在未事先获得蓝箭授权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了处理,质保期自动终止,同时蓝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 所有上文未提及的质保内容均不在质保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部件的正常磨损,因客户疏忽、不当操作、过度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以及间接损坏。
5. 被退回的有缺陷产品都应当附有发票号和合同/订单号,以保证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追踪。被退回产品必须采用原始包装,或者是足以保护产品的其他包装。
6. 如果客户未能遵照上述要求,蓝箭保留拒绝退货的权利。
十.货物所有权
在货款全部支付前,蓝箭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即使产品已送达客户,蓝箭有权随时收回产品。客户有义务协助蓝箭履行该权利。
十一. 知识产权
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专有技术、信息、设计、样品或图纸(除已由客户提交的任何信息、设计或图纸之外)是并且应当保留为蓝箭的财产;未经蓝箭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复制或披露任何此些专有技术、信息、设计、样品或图纸。禁止任何未经蓝箭事先书面同意的全部和部分复制。
十二.法律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蓝箭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对一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按本条款购买的产品所支付的总价。
十三. 其它
1. 蓝箭保留在任何时候修改本条款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
2. 通知
任何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可以以信函或传真发送)在发送后(在以信函通讯的情况下),或在到达由该方通知另一方的该方的地址时,或如果没有被通知任何地址,但到达了应发送的该方最后的营业地所在地时,就应当被认为已送达。
3. 书面文件和资料
蓝箭致力于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客户收到的文件中的说明和图示可能会发生变化,对此蓝箭恕不另行通知。
对于蓝箭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销售合同、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有打印、书写或其它错漏的,蓝箭有权予以更正。
4. 条款之存续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条款或任何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之下在任何方面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则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该条款在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此受影响或损害。
5. 不可抗力
如因蓝箭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律、法规、命令等政府行为;或地震、火灾、风暴、水灾等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罢工、运输迟延、停业等其他劳动纠纷以及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原材料、燃料、能源或运能的短缺,而导致蓝箭未能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其违约。
因上述原因而使蓝箭履行合同受阻,则蓝箭可以自主决定迟延履行或撤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并且蓝箭不对此迟延、撤销或任何不能交货承担责任;如果该合同被部分撤销也仅应由客户按该合同中列明的比例价格支付已交付的产品。
十四.适用法律和管辖
1.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
2. 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